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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沙龙 退市改革看点

发布时间:2014-07-09

背景: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从1993年《公司法》确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到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将退市决定权从证监会转交给了证券交易所,再到2012年进行的退市制度改革,中国的退市规则不断完善中。二十年间,中国股市一直有一个怪圈:上市公司违法但是不退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坚决反对公司退市,监管层碍于市场稳定也难以严格执行退市制度。这期间,共有78家上市公司退出股票市场,退市情形规定不全面、退市指标不合理、退市后安排不配套、中小投资者保护不够以及执法不力等问题长期存在着。从新一轮退市制度来看,鼓励企业主动退市,而且对于主动退市的企业给予宽松的上市策略。证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A股市场有78家公司退市,其中约四成为主动退市。而在美国等成熟市场,主动退市的比例甚至超过了强制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8%,主动退市占近三分之二。

热点:退市改革看点

鼓励主动退市

在成熟证券市场,主动退市十分常见,并常被当做一种资本运作及股权并购的手段或者形式,主动退市的原因也十分多样。例如,2012620日,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B2B上市公司阿里巴巴网络有限公司正式从港交所退市,完成私有化。20129月,阿里巴巴耗资76亿美元将雅虎持有的约20%的股份收回。20131月,阿里启动组织变革,公司被打散为25个事业部。在经过系列整合后,阿里巴巴今年启动赴美整体上市计划。主动退市动机多样化,一般的主要动机在于先把股权收回来,从而使得再打出去更有力量。不少优秀、强势的公司选择这样做。受制于公众公司的约束,为便捷、高效地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结构等实施调整、重组,未来一些公司通过对上市地位维持成本比较分析后会选择主动退市。——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

实施强制退市

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列入强制退市的范畴是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为了妥善处理退市与民事赔偿的关系,退市方案突出强调了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而非退市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此之外,退市方案还强调要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市场对连续三年亏损退市指标存在争议,但由于是现行《证券法》确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况下,《退市意见》仍保留了这一指标。——证监会发言人邓舸

近年来,以绿大地、万福生科)等欺诈发行为代表,以南纺股份的虚假信披为代表,两种重大违法行为既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也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动摇了投资者信心。过去在这方面没有应有的制度安排。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强制退市的规定,将极大提高违法成本,使得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披行为直接导致摘牌的严重后果,相信会对杜绝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上市规则》就重大违法公司相关主体股份暂停转让新增了相关规定,明确相关主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后,即不得再行转让股份的义务,有利于事后的追责、清偿,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具有现实意义和操作意义的举措。——东南大学经管学院名誉院长、资本市场专家华生

明确退市指标

沪深两市根据不同板块特点设置的相关退市指标,有其共同的地方。这主要是指两市规则方面主要考虑的是资本市场的相应功能得到发挥。以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新增的股东人数相关新规则为例,其主要考虑的是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功能。当其股东人数达不到一定条件时,上市公司存在于资本市场的意义就不存在,资本市场的流动性功能就得不到正常发挥。不能以新规执行后达到退市公司的数量多少来衡量规则的功效大小,新规主要的诉求还是在于完善资本市场的相关控制功能,达到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目的。完善指标的目的不是考虑相关的极限情况发生的频率大小,其目的在于增加了市场指标的多元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